《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员工培训管理工作,使培训管理工作更加有序化,充分提高培训费用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由公司支付的各类培训(学习)费用:是指公司统一组织参加的监理员、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各类考试、培训的费用。其中包括报名费、考务费、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和取得的奖励等相关费用。
二、服务期不少于10年指取得各类证书(包括职称证书)以后不少于10年服务期,与取得证书前的服务期无关。
三、取得各类岗位证书年限的规定为:监理员证需在一个年度内取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需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取得,全国注册的需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取得。超过规定年限的一切费用本人自理。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