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嘉建管[2011]29号
各县(市、区)建管处、安监站,湘家荡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市区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自实行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使用告知等手续近三年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已较为规范,但通过我局平时的监督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安装、拆卸单位的管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市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按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建工[2006]482号)要求办理备案管理手续,不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二、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的管理。凡从事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必须具有租赁营业执照,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提供齐全的设备技术资料,无租赁营业执照的设备产权单位,不得从事租赁业务。
三、严格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告知手续。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使用告知等手续,认真履行设备使用前的监督检验手续及由使用单位组织的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手续(参照建设部相关技术规范、规程中的验收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方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便于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凡注册在南湖区、开发区、秀洲区、港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直接到南湖区、开发区、秀洲区、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有关设备编号程序等相关事宜,各区派专人与我局质安科联系接洽。
四、严格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检验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检验与安全使用是密切相关的,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此项工作。维护保养、检修和检验的有关要求可参照省建管局编写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使用手册》有关规定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和检验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五、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各地、各单位要从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着手,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自2011年7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塔机都必须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无安全监控系统的,要禁止其使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淘汰陈旧设备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公布本辖区内淘汰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及不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名单。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