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现场
监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 T1104-2014 )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特点,经研究,现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人员最低配置标准予以印发,并作如下说明:
一、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但最多承担建设工程不能超过三项。
二、当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并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入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三、在工程前期准备、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收尾阶段等五个阶段,监理企业必须在每个阶段细化配置监理人员与工程类别相匹配的常驻人员,明确巡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工作要求,必须在工程项目部显要位置明示各阶段监理人员的职责、考勤制度和工作去向牌。
四、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时,需书面承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嘉兴市域外无承担在监工程项目。凡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协同招投标组织和管理部门取消该监理企业在嘉的监理工程投标、中标资格,并对该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和扣分公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实施,我市及各县(市、区)原有规定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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