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及在监项目
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建发〔2016〕35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年度计划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在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市监函〔2016〕89号)精神,决定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含省外进浙监理企业)及在监工程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含省外进浙监理企业)及在监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综合管理情况。企业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工作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配套、人数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是否设有独立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具和计算机信息管理设施;项目监理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落实“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四)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参加图纸会审、开工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核工作情况;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情况;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巡视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等。
(六)监理资料管理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情况。是否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
(八)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在2014年以来已竣工的以及在建的监理工程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有关监理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作出安排部署,由企业组织力量自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市级检查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外埠监理企业及所有在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项书面通知企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省级抽查阶段(2016年11月)。省厅抽调专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监理企业及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暗访,每市抽查企业2个,每个企业至少抽查1个项目。重点查看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台帐,发现问题的整改或处理情况。
四、结果处理
(一)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对检查结果形成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对问题较多的监理企业及项目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直接记录到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监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问题严重的省外进浙监理企业将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并清出浙江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准进浙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于未接受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已接受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但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许可条件和存在违反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接受监督检查和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整改的,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许可;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应资质许可条件的,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对于未接受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省外进浙监理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接受监督检查。逾期仍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整改的,将依法清出浙江省建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做好宣传部署,让工程监理企业充分提高对这次检查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保质完成检查。要加强对监理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组织工程监理专家参加,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坚持执法必严,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市要建立完整的检查工作台帐,妥善保存好相关资料。务于11月22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或建议以纸质材料形式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挺;0571-89892138,89892120(传真)。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及在监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表
2.工程监理企业及在监工程项目专项监督检查表
3.工程监理企业及在监工程项目专项监督检查资料及要点
4.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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